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财采购决〔202 4 〕 1 号
一、项目编号: SC2023YJ00ZC22
二、项目名称: 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及绿化养护市场化运营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广州市捷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利军
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雄峰南大街 38号304
被投诉 人 1 : 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管理局
地址: 阳东区北惯镇金田十路五金刀剪生产研发基地三楼
邮编: 529500
联系人: 何局
被投诉 人 2 : 广东守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体育北路水上活动中心大楼 3楼
邮编: 529500
联系人: 敖工
相关供应商: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东宁路 379号主楼一楼101室
四、投诉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 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卫生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及绿化养护市场化运营项目 (采购编号: SC2023YJ00ZC22 )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材料, 投诉人 向本机关重新提起投诉。本机关予以受理 ,经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
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 1: 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不是中小微企业却参与本项目投标并且中标。
五、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本机关向 ( 中标供应商 ) 浙江波普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杭州市上城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发出 《关于协助中小企业认定的函》,收到回函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 11 〕 300 号)第四条第十六款规定……认定 该企业为中型企业。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 1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 94 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机关在处理本项目投诉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的程序,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阳江市阳东区财政局
202 4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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