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802室租赁(2025-2031年度)公告(二次)
| 项目名称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802室租赁(2025-2031年度)(二次) | |||||||||
| 项目编号 | 2025BFFCJ00672 | |||||||||
| 委托方 |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680 |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12月13日9:00始至2026年1月5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5年12月13日9:00始至2026年1月6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3.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牌周期,最多延长1个周期。 |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802室 | 第8层 | 框剪 | 约390.07 | 6 | 17.7872 | 1.7 | ||||
|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55号新交通大厦。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内遗留物品由承租人自行自费清理。 |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办公。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及其他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业务;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
|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有递增,第一、二年租金为成交价,第三、四年租金均在第一年的基础上递增5%,第五、六年租金均在第三年的基础上递增5%,先支付后使用。首期12个月租金须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支付,以后每期届满前成交人至少提前30日完成下一期租金支付。 2.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0日,免租金装修期不含在租期内,租赁期限自移交租赁房屋的次日起满10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3.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及联合体参与。 | ||||||||||
| 三、承租条件 |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为准。标的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房屋按实际现状办理移交,承租人应在委托方发出通知后3日内与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在验房移交单上确认后,视为房屋移交完成;逾期未办理完房屋移交手续的,视为委托方发出通知后的第3日为移交完成日。租赁房屋现状移交包括但不限于现况结构、现况装饰、房屋内配电末端设备、空调末端设备及消防末端设备等。如不能满足后期办公需要,承租人须向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增容或改造申请,待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后,由承租人自行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租赁房屋的装修、改造工作、安全责任及其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前,装修改造方案需经委托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同意,且须遵守委托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规定。装修时不得改动、破坏房屋主体结构或擅自拆除承重墙体,因装修、改造等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有损坏或擅自改动,承租人应立即负责恢复原状,如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承租人的装修、改造和增设的设施设备不负有修缮义务。 6.装修期内,承租人须遵守委托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免租金装修期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对承租范围内的装修设计、施工报审、装修施工、施工验收等一系列装修工作和手续办理时间,承租人承担在此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通讯(网络)费、停车费及物业管理费等)。装修保证金根据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缴纳和退还。 7.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须在20日内办理房屋移交手续,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部分按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要求处理,由承租人承担相应费用。若承租人不按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的条件交付场地,自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委托方有权收回租赁房屋并有权处置场地内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遗留的物品,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因此发生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向承租人追偿。 8.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抵押、质押租赁房屋(含设施设备)等,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房屋,且承租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及已缴付租金不予退还。 9.租赁期内,承租人须遵守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租赁房屋内日常安全管理、设施设备养护维修维保等工作,自行承担在承租期间产生的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停车费、通讯(网络)费、物业管理及日常维修等费用)。承租人承担的水、电费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公共照明、通风、空调、采暖等设施用电以及含水、电传送过程中的损耗),承租人另需自行采购及安装高精度电表,用于计量承租区域内的电量数据,水、电的公摊部分按照委托方或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分摊原则进行缴纳。 10.承租人因自身经营行为产生的消防报验、审批等所有相关手续(如需)需自行办理,费用自理,委托方协助配合。待取得相关合格证后才可正式使用。 11.承租人在完成报价时即视为已了解委托方交付条件,确定成交资格后不得以此为由拖欠或拒付履约保证金或租金,并不得以此为由向委托方进行索赔。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月计算,多退少补。 12.承租人应按委托方要求及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承租人未能如期支付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委托方有权拒绝交付场地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13.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物业费暂按6.48元/㎡/月收取。租赁期间,物业费可能将适当调整,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承租人与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14.停车位为有偿使用,车位费不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15.承租人应积极维护整幢大厦的公共设施、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服从委托方物业管理的相关管理规定,符合整体规划,配合提升整幢大厦的良好形象,自觉接受有关政府部门、执法部门、委托方及物业的监督检查。在租赁期内,未经委托方同意,承租人不得随意占用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委托方的名称或标志以及该名称或标志的各种LOGO图像等,否则视同承租人违约。 16.本租赁物范围外的公用设备设施,日常维护管理由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涉及到全部供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所产生的维修、维保等工作及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若上述公用设施设备因承租人原因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在委托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8.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9.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 ||||||||||
|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
|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 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
| 项目登记 |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s://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
| 交易保证金交纳 |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
| 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
|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 |||||||||
| 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
| 交易服务费收取 |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 |||||||||
| 七、其他说明 | ||||||||||
|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 八、联系方式 |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左工,联系电话:0551-69008852 | |||||||||
| 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储工,联系电话:0551-66223146、66223295(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
| 技术支持 |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楼层平面图(802为本项目租赁范围,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三: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合同编号:
合肥市新交通大厦办公楼 层 室租赁
(20**—20**年度)
合
同
文
本
出租方(甲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二Ο二**年**月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房屋的情况
新交通大厦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胜利路交口,与地铁1、2号线大东门换乘站衔接。租赁标的物为该大厦 层 室,建筑面积合计约 平方米(以房产证面积为准)。
第三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租赁房屋用于办公用途,不得用于非法金融业务及其他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业务,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违法或危险的物品。
第四条 租赁期限
租赁年限为6年,租赁期限自移交租赁房屋的次日起满10日(免租金装修期)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租赁期间,若乙方经营业态稳定,履约情况良好、无违法违约情形,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议同意后可以续约(续租期限不得超过4年,总租赁期限不得超过10年,续租的首年租金在第6合同年租金标准上递增5%,租金递增方式参照本合同执行),并另行签订新租赁合同。
第五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5.1 租金:本项目成交价(第一合同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为含税价)。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各合同年租金(含税)见下表:
| 租赁期限 | 年递增率 | 实际租金金额(元/年) |
| 第一合同年 | | |
| 第二合同年 | | |
| 第三合同年 | | |
| 第四合同年 | | |
| 第五合同年 | | |
| 第六合同年 | | |
| … | | |
| 合计 | | |
注:若因甲方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乙方承租面积变更的,自乙方实际开始占用变更后面积起触发以下租金调整机制:
1.当月租金执行标准:面积变更生效当月,租金仍按变更前合同约定金额支付。
2.次月起租金计算:调整后月租金=原年度月租金×变更后建筑面积/原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5.2 租金支付:按先付后用原则,租金每12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支付首期租金。在每期届满前至少提前30日完成下一期租金支付。甲方出具相应发票。
第六条 履约保证金
6.1 履约保证金额:履约保证金为第一合同年三个月租金总和,计算方式为:第一合同年租金*3/12,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6.2 提交时间: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
6.3 退还时间:乙方租赁期满,无任何欠费情况、将场地移交给甲方且双方无争议后一次性退还。若采用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截止日不得早于合同约定的履约截止日期,若保函有效期内无法履约完成的,应于保函有效期截止日提前60日办理保函续期或替换保函。续期保函或替换保函的材料必须获得甲方认可并核验,其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际由双方协商确定。
6.4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因不可抗力、法律政策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合同协商终止后,在乙方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所有与租赁物使用相关的应缴费用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退还给乙方。
6.5乙方申请退还时应提交履约保证金收据或履约保函签收原件,若原件丢失,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支撑材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办理退还手续。
第七条 其他费用
7.1 物业费:租赁房屋范围内的物业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物业费收取标准及方式以乙方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准。
7.2 乙方应遵守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并须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免租金装修期、合同履约期间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3 租赁房屋的水、电、空调、采暖、停车场、通讯(网络)等为有偿使用,乙方承担的水、电费包括自用部分和公摊部分(包含但不限于公共照明、通风、空调、采暖等设施用电以及含水、电传送过程中的损耗),乙方另需自行采购及安装高精度电表,用于计量承租区域内的电量数据,水、电的公摊部分按照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分摊原则进行缴纳。
7.4 装修保证金根据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收取。
第八条 账户
8.1 履约保证金、租金由乙方按时支付至甲方委托的银行账户。
8.2 账户
户名:合肥城市轨道交通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账号:551904036310107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
如以上收款账户发生变化,甲方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即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乙方应付的其他费用,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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